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水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2023-12-26 41,311人已浏览
  • 李方勇律师

    李方勇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78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水污染防治措施有以下: 1、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实行风险管理,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2、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性液体、碱性液体或者剧毒废液; 3、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4、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一、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的原则具体如下: 1、以预防为主,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 2、防治结合,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 3、综合治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 二、水污染防治的特点具体如下: 1、提高用水效率; 2、科学保护水资源;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4、调整产业结构; 5、优化空间布局。 总之,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杜绝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规定排放标准。将同行业废水集中处理,以减少污染源的数目,便于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