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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5)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6)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有预售方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方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屋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由于商社的预售与住宅的实质性买卖不同,真正的住宅交接还没有形成。国家因此加强了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规范。根据法律规定,商社的预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预售人员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证明书、营业执照二、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五、七层以下达到主体工程封顶的七层以上,主体工程必须建设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六、已经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的商品房预售条件的七层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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