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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必须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供给能力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不断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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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纳入年度编制计划,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需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相关单位应当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增补立项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对增补立项申请进行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相关单位方可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分析,形成监测报告,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预计难以达到规划进度或者难以完成的约束性指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过程中,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服从上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三)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明晰功能定位,突出发展重点,坚持差异化发展,尊重地方发展特色,互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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