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落实新的发展观,适应引领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必须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努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使供给能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
未纳入年度编制计划,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需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相关单位应当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增补立项申请。发展改革...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金融、科技、统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同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2人已浏览
374人已浏览
398人已浏览
1,19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