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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纳入年度编制计划,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需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相关单位应当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增补立项申请。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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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服从上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三)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明晰功能定位,突出发展重点,坚持差异化发展,尊重地方发展特色,互不矛盾。
未纳入年度编制计划,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需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相关单位应当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增补立项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对增补立项申请进行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相关单位方可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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