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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可以入职,但不符合工作条件的仍然可以辞退。员工怀孕是其个人隐私,此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如实说明的内容,其有权不予告知,且怀孕是女性公民享有的...
作为公司的HR最怕员工怀孕,尤其怕试用期员工怀孕,更怕员工入职前怀孕相信许多HR都遇到女员工怀孕,深知劳动法对女员工保护至极,对待怀孕的女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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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怀孕后入职,除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
《劳动法》规定,只要妇女生孩子就能休产假,这与入职多长时间没有关系!很多女性朋友都会关心入职后多久怀孕合理的问题,但其实,女性怀孕在入职期间是受法律保护的。 1、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2、这是国家硬性规定,企业如果不按照执行,可以申请仲裁。而且员工产假期间,不能无故开除孕期的员工。
不可以。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不如实说明,则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行使知情权是有范围限制的,即只能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而“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应当是指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关键信息,一般包括:求职者的年龄、是否患有不适合相关岗位的疾病、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劳动者如果对这些与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关键信息作虚假说明,就会构成欺诈。而员工怀孕是其个人隐私,此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如实说明的内容,其有权不予告知,且怀孕是女性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如果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所排除的条件违背基本人权和社会常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件是无效的。因此,女职工入职隐瞒怀孕,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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