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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前提条件是居间人已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约机会或完成了居间活动,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促成合同成立的定义是指合同合法、有效成立。如果所促成合同属于无效或可撤销合同,则不能视为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可以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这是居间人的主权权利。如果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由于居间合同可以随时终止,有时不免会发生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故意拒绝居间人已经完成了的中介服务,而后再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就此情况,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的请求权,因为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是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而不是以该合同是否得到履行为要件。 如甲委托乙租房子,乙为其找到价格便宜的房主丙。甲为了不支付居间费,而假借房子的质量不好,终止了居间合同。尔后甲又擅自找到丙要求租房。应该认为,甲的行为无疑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委托人仍然需要支付报酬。 委托人是否给付居间人报酬及其支付数额,原则上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合同的约定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明确的。如果居间合同中对于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仍然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所谓合理应考虑诸多原因,如居间人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人力以及居间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所收取的中介费用属于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则无违法风险。中介方在促使契约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应按照原承诺支付给其酬劳。如果因中介方提供了缔约合同的穿针引线服务从而导致合同成立,则由合同当事方共同承担支付中介人员费用的责任。民间借贷是一项具有悠久历史渊源的全球性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涉及个人、人际和企业之间的货币或其他价值证券作为债权债务关系中的财产交换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如果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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