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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书面催告其签订合同,如果其还拒绝的,则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
可以主张合法经济赔偿等。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或帮助可以直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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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变更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还应当赔偿超出部分;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未按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项规定。因此,如果中标人迟迟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首先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两至五年内依法必须参加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其次,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违约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所以中标人迟迟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首先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其次,不予退还;如果中标人的违约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另外,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这个案件判断的的前提是你所说的中标的过程,发标单位是谁以及标书的内容,然后才能判断对方是否违约,如果构成违约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只是一般情况,每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殊性,最好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为更好的解决你的问题,建议你直接电话与我沟通或者与我面谈,这样可以让我比较准确的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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