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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使用非法定量单位的计量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022-02-25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于1990年8月25日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该《细则》分总则,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处理,附则3章32条,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由裁量是法律赋予执法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法律的权利.例如,上述《细则》规定,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那么可以并处罚款,也可以不并处罚款。而一千元以下罚款,意味着1至1000元,罚1元是可以的,罚1000元也是可以的。这样,执法人员就可在此一千元以下范围内,决定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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