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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要求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且造成那个重大损害。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用工合同》、《规章制度》或《内部岗位责任》等规定中明确列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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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目前没有实际界定的,一般看各地区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庭的解释或纪要来确定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你的少出货,到底算不算是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要看你到底给单位造成多大的损失。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针对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需要向用人单位赔偿的情形,劳动合同法仅在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仅在第六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针对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超过下列范围:(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的情形基本限于以下三种情形: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事项;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事项。而且,第1项的赔偿时有限制的。第2、第3项的赔偿是可以约定的。针对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现有规定,未见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要求劳动者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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