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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下列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支付范围:(一)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使用特药特材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外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最高费用限额以上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
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民政部门备案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五、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
救助标准根据一年内会员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分梯度给予1-5万元救助。 1.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6-7万,补助1万; 2.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7-8万,补助2万; 3.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8-9万,补助3万; 4.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9-10万,补助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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