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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大病救助疾病1。恶性肿瘤2。尿毒症(肾衰竭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4。中风5。急性心肌梗死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疑难杂症救助对象,每年医疗费用负担2万元以上,患有国家规定的特殊传染病,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重疾医疗救助范围:恶性肿瘤、尿毒症、急性心肌梗死、急性中风、重症肝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苯丙酮尿症、各种心脏病、心功能障碍三级、高血压二级、心肌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器官移植后排斥治疗、糖尿病、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脊髓损伤并发截瘫、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
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费用纳入特药特材救助,支付比例为70%;(二)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医疗费用以及第(一)项个人按照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大额救助。大额救助起付标准为5万元,一个年度内累计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0%。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不设大额救助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大额救助最高支付10万元。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参保人在享受前款规定的特药特材救助和大额救助待遇基础上,按规定享受特殊医疗救助。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待遇调整机制,优先保障困难人员的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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