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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妨碍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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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妨碍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环保、规划建设、综合执法、水务、物价、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维修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机动车维修网点布局、行业发展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区)政府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网点布局、行业发展规划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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