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保守的商业秘密不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条件、劳动报酬、...
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或者征求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将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加入劳动合同的,属于单方行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用法律形式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表现之一。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如何约定保护商业秘密条款,是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1、必须明确什么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有商业价值,且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不能公开或不能披露的,能给企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术。商业秘密在不同的时间和区域有不同的标准,在一地一个单位是秘密,在另一地方可能就不是秘密。商业秘密包含的内容很广,包括专利技术、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等知识产权,也包括商品的产地、加工工艺、原料产地、进销渠道、价格、专有技术等信息。 2、须明确本单位有哪些商业秘密,职工在工作中能接触到哪些,签订有针对性的条款。保密条款应针对具体的人而有所不同,不能所有的职工都签订一样的保密条款,对不接触到商业秘密的职工就不应要求他们签订,对涉密多少的不同在合同中也应有体现。 3、用人单位应制订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对企业赢得竞争的胜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的企业不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吃亏上当的事例已经很多。应采取多种手段,如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同时对不同的秘密制订不同的等级,不同的等级提出不同的要求,严格限制涉密的人数。 4、对参与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的人员,首先与其变更劳动合同。根据研制开发的实际,增加保密条款,使其劳动合同期最少和保密期一致。对掌握秘密的人员,规定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使用在原单位学到或了解的秘密为其他单位服务,侵犯原单位的利益。
劳动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条款法律上称为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保护商业秘密,不需要明示合同的存在,因为商业秘密权是法律创设的权利,不是合同创设的权利,被称为:“法律的默示义务”。职工对企业的保密义务基于其对单位的忠实义务的要求。既然约定了保密费,双方就应遵守,如果企业后以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以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拒付保密费。 实践中,很多人将离职的“保密费”与“竞业禁止补偿费”相混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6人已浏览
1,335人已浏览
139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