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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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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可以自己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均具有本案的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基于专属管辖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其适用范用范围应当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因此《解释》将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除此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几类特殊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在实践中,有些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特殊性,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除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还涉及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有利予配合当地政府处理该类案件引起的群体性纠纷。又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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