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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因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只能由被告住...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范围。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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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可以推定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哪些是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哪些是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呢? 政策性房屋有很多,如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市场运作房、限价商品房、危房改造住房、城中村改造住房等等。 由此可以推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必须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案件。
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履行地按照以下规则确定(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2)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目标为支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房地产的,以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其他目标物的,以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即时结算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3)财产租赁或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4)以信息网络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以信息网络交付目标物的,以购买者住所为合同履行地的其他方式交付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其他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选择被告地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目标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原则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1、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未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合同履行地应当是房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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