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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作为第三者居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裁断是非,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即使劳动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向其举报了企业违法情况,它也不在该争议当事人之间明断是非,而只是就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检查,它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虽然不同,但是相互联系很密切,分别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角度监督企业的执法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明确了实施监察的范围。《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五、十六条也明确了哪些投诉、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劳动合同中规定企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而拒不交纳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教育企业行政领导,督促企业履行义务,并裁定企业行政负担由此产生的其他义务。 (2)劳动合同中未规定企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指明劳动合同的不完善之处、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及由此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并裁定企业应在一定期间内向社会保险机构补交养老费和滞纳金。 (3)企业以谈判时未讨论须承担职工养老保险费为由,拒不交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明确指出,谈判时未涉及该项内容,并不能免去其法定义务和责任,企业仍有交纳职工养成老保险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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