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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不得在动物诊疗场所从事动物交易、寄养活动。...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信息共享、全程追溯、技术协作等合作,并根据需要对进京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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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省、自治区、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信息共享、全程追溯、技术协作等合作,并根据需要对进京动物、动物产品的外埠供应基地提供动物防疫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货主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发现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二)发现运输过程中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情况紧急,需要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立即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监督电话;(二)建立符合规定的病历、处方、药品、手术、住院等诊疗管理制度;(三)保存动物诊疗病历、处方、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等资料至少3年;(四)执行有关防止动物疫病医源性感染或者扩散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五)按照规定对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处理;(六)聘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美容等项目的区域与诊疗区域应当经过物理分隔、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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