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破产财产处置前,破产清算组应当委托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认评估结果。 其中...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新企业破产法解读与适用》是2021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破产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个必然的经济现象,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一个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当具备一个有机运行的市场主体法律机制、市场运行法律机制和市场退出法律机制。而规范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从而启动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程序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破产法律规范则构成了市场退出法律机制的核心和关键。破产法律规范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前者如破产(或者重整)原因、破产财产的范围、管理人的职权、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破产财产的分配等;后者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宣告、债权申报、破产程序的中止和终结等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8人已浏览
969人已浏览
245人已浏览
13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