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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一、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妨害清算罪依据刑法第162条规定,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公司企业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清算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本罪只能是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追诉的标准以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 (二)虚假破产罪依据刑法第165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构成虚假破产罪。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同,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另外犯罪的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以其它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一般是指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原则企业总体上要按照事先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原则,依法预防和控制破产清算阶段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要求如下: (一)事先防范原则事先防范主要内容是指铲除刑事法律风险存在的土壤,排除这种风险的可能性。因此,事先防范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前提。如企业成立、合同签订之前的审查,企业重大决策做出前的风险评估等,这就要求企业通过规范化的运作,依照法律专业人员层层把关,逐步筛选和排查刑法法律风险,把这种可能性扼杀在萌芽状态。与事后补救相比,这种事先防范成本小、效益高,不需要通过相应的仲裁、诉讼等程序,就可以保障企业的良性正常运转。为了做到事先防范,这就要求领导层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增强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责任感。 (二)事中控制原则事中控制主要指企业在运作的过程中,通过完善法律工作机制,强化各个部门,直至各个人员的法律责任,实现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使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事中控制与事后补救相比,也具有节约成本,极易控制风险的特点。因此,事中控制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关键,是排除刑事风险的最后一道关卡。如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处置、纠纷案件管理等过程中,就要求企业要建立动态的防控体系,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各项规定制度,强化相应主体的责任意识,使刑事风险在事中控制的过程中逐步被消化和吸收。 (三)事后补救原则事后补救主要指在刑事法律风险出现时,通过企业内部的法律部门,及时与相应的司法机关沟通,积极配合,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事后补救要求企业积极主动地开展司法救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事后补救与前面的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相比,经济成本比较大,相对比较被动。但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是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应的司法机关,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的各项权益,使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把防范刑事法律风险贯彻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全过程中。企业的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重要性,企业应当对自己的投资、合并与分立、融资与担保、债权与债务等重大的业务事项进行风险调查,由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集中风险分析,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为有效化解风险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极易发生刑事法律风险的业务,企业内部应当建立刑事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可从权利授予、报告呈送、限时审批、责任审计、业务考评等几个程序,严格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出现。
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效力: 自人民法院受理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风险提示: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效力: 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一般职工的效力,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职工原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职工成为失业人员,有权依据的规定,优先获得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后重新自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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