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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92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
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但是该法第135条却为合伙企业适用破产程序提供了依据,该条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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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公司法人代表一般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不能具有因经济犯罪未过限制期。 法定代表人应该由一个确定的自然人担任,不得由董事会或者经理班子集体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宣布破产的,普通合伙人仍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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