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可以说合伙企业破产和合伙人破产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这是由于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合伙财产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在合伙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合伙企业法》第92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我国的合伙企业已经被赋予了破产资格,可以在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债务之时,由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而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只能由其债权人提起,合伙人或者合伙企业自身无权提出。
《合伙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决定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原因;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一半以上同意,可以在合伙解散后15天内指定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合伙解散原因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第八十八条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登记债权。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配,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第九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在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仍应当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合伙企业所得的收益除了包括合伙企业因经营所积累的财产外,还包括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非经营所得的财产权益,如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等。 考虑到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合伙人出资的不同情况,合伙人出资的财产既可归合伙人共有,也可仍归出资人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商定。通常,合伙人是将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投入合伙企业,其出资财产直接构成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不属于出资人个人所有。合伙人也可将其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来用于出资,较为常见的是以财产使用权出资。当合伙人仅以其财产的使用权投入合伙企业时,全体合伙人对该项财产仅共同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处分权,它仍属出资人个人所有。但是,由于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需要,要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对出资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而不是由各个合伙人对其出资的财产单独进行分散管理和使用。因此,合伙人将其财产的使用权投入合伙企业时,其出资的财产虽不直接构成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但却直接构成合伙企业的共用财产,即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占有和使用的财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