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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犯罪构成有: 1、本罪侵犯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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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需要以下犯罪构成: 1、构成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4、客观方面由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犯罪构成是什么,下面就是对于这个问题的相关回答: 司法认定 编辑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司法认定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本罪在实践中与强迫职工劳动罪等罪存在牵连关系时的认定问题。实践中,用人单位雇用童工并安排其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时,因劳动强度过大或环境过于危险,童工往往不愿从事安排的工作。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常常采取暴力、威胁、要挟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强迫童工劳动。其强迫行为又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或过失)杀人、强迫职工劳动等犯罪,进而与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形成牵连关系。根据刑法关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两罪中法定处罚较重一个罪定罪处罚。以与强迫职工劳动罪形成牵连关系为例,由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应当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来定罪处罚。 二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又造成其他事故时的定罪问题。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里的“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主要是指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过程中,由于指挥童工违章作业,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导致责任事故的发生,造成童工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又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没有违章指挥作业,而是由于童工不能承受或适应高强度、高危险的劳动以至于出现死亡或伤残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在该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决定判处的刑法,不实行数罪并罚。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犯罪构成有: 1、本罪侵犯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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