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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主体这样审核: 1、区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问题; 2、审核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 3、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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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成本加上相关税费,动产相关增值税不计入成本。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二条,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1. 《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 3.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 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5. 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根据第六十三条,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 那么接下来我们将这个问题延伸一下:首营品种资质包括: 1. 原则上,从经营企业购进的药品不必索取品种生产企业的资质; 2. 首营品种如果是普通药品,主要索取其注册批件(包括补充批件); 3. 如果药品质量标准和包装样稿备案都可以在相应的专业网站上查询核实,因此不强制要求收集。但需要注意两点:企业觉得上述资料不足以证明产品合法时,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新药或进口药品等无法查询其标准的品种,这两种情形就同时要收集质量标准,包装样稿盒等; 4. 如果当地省局对上述问题有特别要求的(如江苏、安徽等省就有要求),按其要求执行; 5.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企业都是首营审核在前,品种发货在后,如果要求首营资料中包括当批产品检验报告书,这是不现实的。当批药品检验报告书应该是在验收时查阅。
企业、单位在国有产权登记之后,对本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统一要求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主管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主管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要对所属企业、单位的各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内容是:(一)已认真完成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内容,各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齐备。(二)对各种闲置资产和积压物资进行登记填卡并积极处理和利用。(三)认真进行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对“待界定资产”已单独记帐,妥善管理;对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已收归国有;对擅自将国有资产转移为集体资产或化公为私的,已查清责任收归国有;对有争议的所有权纠纷已进行处理或已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四)对资产盘盈、盘亏、资金损失或挂帐,按国家规定进行了相应处理或制定了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处理方案。(五)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统计报表格式及资产目录填制各类报表,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六)经过清产核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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