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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规定的法官篡改法院庭审笔录的处罚标准是庭审笔录是要求当事人、代理人、法官及书记员签字确认的,如果在没有签字之前发现有篡改,可以说明情况...
法院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庭审记录都是开庭当天就已经弄好,因为是要你们签名的。因此,你只要按照规定申请阅卷就好,如果法官不给,你可以直接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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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牵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能够实行书面审理。也就是说一审要开庭审理,但牵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限定的不公开审理。注意不公开审理也要开庭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能够实行书面审理,也就是不开庭审理。
从书记员的回避,庭审笔录的补正和自认的撤回来看,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具有保障。无论新旧《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的回避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申请补正的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于书记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庭审笔录错记或遗漏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了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并且,针对当事人由于自身过错或者第三人原因,在庭审过程中非出于自身内心真实意思自认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也有条件允许当事人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综上,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只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就应当为人民法院所采信。
庭审笔录不是法定民事证据种类之一,不能当做证据使用 我国实行民事证据法定主义,《民诉法》第63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法庭笔录是法院书记员真实记录庭审过程的材料,显示了整个庭审的流程及程序,是法院法官对本案据以认定事实和判决的依据。它不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依法不能作其它案件的证据使用。庭审笔录是书记员个人记录的结果,受个人视听,书写,理解分析,概括综合等能力的限制,具有主观性,难免有遗漏和差错,因此《民诉法》第13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查阅权,补正权,并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签字确认。 原告所提供的庭审笔录对所谓另案当事人有证明作用,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免于举证也仅仅限于另案中的原告甲,被告丙,丁三人而已。本案原告乙并非另案当事人,不能免于举证。法律并没有规定此案庭审笔录可以作为彼案的证据,何况据此庭审笔录做出的一审判决因当事人甲上诉没有依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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