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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为您提供刑诉法对于拘传的规定如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用于传唤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指定机关接受讯问。拘传的主要程序是: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如果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是禁止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和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的未注册商标;二是禁止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的已注册商标。对于构成侵犯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的在后注册商标,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在后注册商标使用的民事救济,既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禁止使用”的规定精神,符合驰名商标保护实际,也有利于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因此,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作出相关规定。基于同样的精神,司法解释第六条还规定,原告以被告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倘若被诉商标系被告在先使用而被原告抢注了的驰名的未注册商标,被告当然应当有权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并可以提出禁止原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反诉。当然,被告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同时规定了两项例外情形。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的限制”。超过该条规定的请求撤销期限的,该争议的注册商标即不可撤销。对于此种情况,人民法院不能禁止使用该注册商标,故司法解释第十条将此作为第(一)项例外情形予以规定。商标使用司法解释第(二)项的例外情形,是指给予驰名的未注册商标对抗在后注册商标的保护,必须以在后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时原告的未注册商标已经驰名为必要。在被告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尚未驰名,就不能获得禁止被告在后注册商标使用的特殊保护。
所谓注册商标的使用,即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商标起到了这种作用就应当视为商标的使用。其表现形式一般为将商标使用在商品、商标的包装、交易文书,商标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 a.商标的使用人。商标所有人或者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都视为该商标的使用,当然被许可人使用的证据需要辅助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b.商标的使用时间。如果有人对你的商标提起了撤三申请,那么你提供的证据必须卡在该撤三申请之日的前三年内,超前或过后都不算有效证据。因此,如果你的商标每闲置二年多就需要使用一下,并保留好证据,这样就不怕别人提撤三了。 c.商标的图样。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因此,商标的使用自然离不开商标图样本身。你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清晰的体现该商标的图样,最好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是完全对应的,当然,如果整体显著识别部分没有改变,在法律上也应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d.使用地域。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能在中国领域得到保护,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有在中国领域使用才视为商标的使用,所以在准备使用证据时一定挑选在中国领域内形成的使用证据,你的商标在美国使用的再火也没用。 那保留注册商标使用证据有什么作用呢?张女士解释,商标使用证据在特定条件下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决定因素;商标使用证据是防止注册商标被撤销关键条件;商标使用证据是认定侵权人主观恶意的重要依据。此外,商标使用证据也是认定弛名商标/知名商品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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