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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可以由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选择,没有约定的,由报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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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24条的规定,因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该条规定的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照约定进行管辖确认。在实践中,在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时所讲的合同履行地,主要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义务的履行地点。
根据《》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双方因发生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如果没有约定管辖,则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进行诉讼。若当事人同时向多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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