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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
买卖不破租赁是赋予承租人的一种权利,但承租人可以放弃。既然在租赁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那么表示承租人已经放弃了其依法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也认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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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处理即可。
第三十条规定:“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承租人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向新的房屋权利人要求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是,承租人有证据证明新的房屋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事实的除外。”这一指示性意见一定程度上照顾了我国房屋租赁的现实,也为司法实践的适用留了一定的余地。2、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租赁物的所有权已经让与给了第三人也是“买卖不破租赁”制度适用的必要条件,如果租赁关系虽然有效存在,但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仅仅与第三人形成了房屋买卖的合意,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即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该制度就无法适用。3、租赁物已经交付于承租人这里所说的交付,除指出租人已经交付租赁物外,还需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 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的措施,体现了国家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和救济。其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查封包括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不动产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丧失了对不动产的处分权。因此,被查封的财产,债务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的,该处分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经他字第8号复函明确指出,执行债务人擅自处分被查封的房产的行为无效。从另一方面来说,查封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租赁物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4、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 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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