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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开发商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可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对这部分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并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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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3、原有划拨土地上存量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对于原有划拨土地上的存量房地产,如因企业改制或兼并收购等行为导致产权变更时,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4、与当前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合作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房地产市场上存在许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机构,在寻求合作者。因此,对于拥有资金但缺少土地的开发商来说,通过土地转让、公司人股、并购或合伙等方式,与当前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合作,也是获取土地的一种重要方式。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土地,必须经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只有从土地交易中心拿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的要求,开发商在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即1年内)动工开发建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开发建设的,应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应认定为闲置土地。开发商闲置了3年未开发建设,无疑属于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关于“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开发商的该宗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出让或划拨给符合划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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