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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在多长期限内进行开发?开发商怎么办?

2022-01-17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的要求,开发商在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即1年内)动工开发建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开发建设的,应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应认定为闲置土地。开发商闲置了3年未开发建设,无疑属于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关于“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开发商的该宗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出让或划拨给符合划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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