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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因房屋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
出租房屋有缺陷的,应当区分房屋缺陷的责任。房屋缺陷是出租人的责任,根据租赁房屋缺陷和承租人的实际使用,可以部分减少相应的租金;租赁房屋不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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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股东出资不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权是存在瑕疵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并不意味着从此与公司债务隔断联系。因为,股东出资不足对公司负有补足出资的债务,这个债务始于公司成立,终于公司破产、消亡,不能随意予以免除。因此,原股东在公司股权转让之前、之后的债务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
一、怎样判断房屋质量瑕疵要看房屋主体结构有无损坏。若经有关方面鉴定,房屋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可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要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发现非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如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依约定执行;如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一般不能退房。但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二、出现房屋质量瑕疵能退房吗如果是房屋非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要视双方有无约定,处理结果有所不同。如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依约定执行;如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一般不能退房,应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入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及时进行维修的,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五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如超过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实行有偿维修,其中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维修。
租赁房有瑕疵能解除租赁合同,但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该瑕疵非因承租人的过错或重大过失而导致; 2、该瑕疵存在无法修复或修复周期长、难度大等情况,且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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