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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其加班期间用人单位不支付其加班费的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期间的加班费。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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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企业所属学校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其教职员工在寒暑假期间由企业抽调部分人员加班是可以发给加班工资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三)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4)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期的带薪休假。” 这就是说,寒暑假是教师的法定休假日,企业所属的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教师加班,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然而,《劳动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劳动。因此,如果企业有一定困难,在取得教师理解的基础上与教师协商一致,不发或少发加班工资,也是可以的。
1、国家规定的上班时间为每天八小时,每周40小时,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强制加班是违法的。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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