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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以上不能改变。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个人民族成分,只能根据父母的民族成分来确定。关于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 对确定民族成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提出更改民族成分的申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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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民族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证明,在20周岁以内。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书;(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⑷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⑸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⑷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申请人到县(市、区)民族局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送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初审。 2、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报送市民委审核。 3、各市民委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变更条件的,转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必须逐级呈报地级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审批材料由派出所纳入户籍档案管理。未经市民委审核同意和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一、根据规定,民族已经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确认的,公民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准变更。二、凭本人或父母提出的书面申请报告、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簿,由派出所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审批才可办理。居民更改民族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居民民族成分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2)居民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3)不同民族的公民所生子女,或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十八周岁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4)不同民族的公民,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5)是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6)是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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