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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 对确定民族成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提出更改民族成分的申请:年...
改民族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证明,在20周岁以内。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书;(2)公民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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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的女性是可以生二胎的,符合的条件主要有: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6、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已满16周岁的人改名,没有充分理由的不予更改。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改变民族需要以下程序:(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退回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批意见。审批同意的,审批意见、公民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抄送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要信息变更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成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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