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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 对确定民族成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提出更改民族成分的申请:年...
改变民族需要以下程序:(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退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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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应当咨询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以山西省为例,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第一百条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本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符合更改条件的前提下,应由监护人(父母)双方共同去孩子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 1、按照现行政策,公民的民族成分只能变更一次,而且只能从汉族变更为少数民族; 2、提交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申(更改民族)请书、一家三口的户口本、身份证、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双方的离婚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具体以当地派出所要求的为准)。《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一、办理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必须严格遵守(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规定的程序,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市民委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变更条件的,转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逐步呈报地级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市民委审核同意和地级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县(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公安户政部门不再直接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事宜。二、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除上述第一条规定之外,其他事项仍然按照国家民族、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009]2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户口本改民族需要当事人到户口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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