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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说观点,有三种情况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首先,租赁物被国家没收,征收所发生的所有权发生变化。 二是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已经登记,如...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租赁权是债权,一般情况下物权优于债务,但根据有关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处理物权与债权关系的一个例外。但并非所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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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人将租赁财产转让给他人,也不会对租赁关系产生任何影响; 承受人不能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者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出租人出售出租屋的,承租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首先是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的物权,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不是利用标的物本身的权利,而是专以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所以,标的物本身虽然已经毁损、灭失,而代替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仍存在的话,该权利即移转到该代替物上。而租赁权,是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本身的瑕疵直接影响权利的行使,租赁权本身是通过债权合同取得,其性质应是债权,但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赋予租赁权以物权性,即债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的法谚充分体现了租赁权的物权性。由于抵押权的存在并不以移转物的占有为必要,且抵押权只就抵押物的价值具有优先受-,当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时,则可能出现因租赁权的存在而使抵押权人不能及时、充分地实现其权利或者因抵押权的行使而影响承租人继续租用该物的权利的情形,从而出现了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冲突问题。具体有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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