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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这一规定就是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状...
《》第24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这一规定就是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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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这一规定就是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状况的公告制度。为便于社会了解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抽查的相关产品的质量状况,保障公众的对重点产品质量的知情权,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全国的产品质量状况公告,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公告;省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公告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状况,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公告。发布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状况的依据,应是对产品依法抽样检验的检验结果。通过发布被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对被监督抽查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可起到警诫作用。人民群众也通过公告对一定时期内的产品质量状况有所了解,便于监督。
《》第24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这一规定就是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状况的公告制度。为便于社会了解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抽查的相关产品的质量状况,保障公众的对重点产品质量的知情权,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全国的产品质量状况公告,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公告;省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公告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状况,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公告。发布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状况的依据,应是对产品依法抽样检验的检验结果。通过发布被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对被监督抽查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可起到警诫作用。人民群众也通过公告对一定时期内的产品质量状况有所了解,便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以上规定说明:没有经过计量认证的检定/检测实验室,其发布的检定/检测报告,便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法律仲裁,产品/工程验收的依据,而只能作为内部数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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