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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测报告有效期

2020-04-29 72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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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现有国家以及国际技术法规条例都没有规定检测报告有效期。国际认证组织IECEE-CB体系为规范各国认证机构对检测报告的相互认可,提高报告有效性,建议对有效期超过三年的或者修改超过三次的检测报告,应该送样再核对。 1、所谓检验报告的"有效期"问题其实是指检验报告的效力问题(检测报告只代表所检测批次的质量状况,跟保质期没有关系,如果是看型式报告,在半年或一年内都有效) 2、应该说检验报告针对所检验(抽查)的批次产品,其检验结果(结论)应该是永远有效的(当然,若检验报告有误则另当别说) 3、当该批次产品已经被消费者消费使用完结后,则该检验报告的历史使命基本完成,剩下的作用就是进行质量追溯时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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