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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产品质量状况公告。这一规定是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状况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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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这是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法定要求,对人民群众的申诉或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复核,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行政机关要及时主动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予以改正。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是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时,按规定向被检单位收取的费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的收取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务院委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由任务下达部门拨给检验经费,监督检验机构不再向受检单位收费。另一种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安排的经常性的监督检验任务,受检单位要按规定交纳检验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历来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行业归口单位自行制定的。但由于原则掌握不一,收费际准相差悬殊,乱收费现象较严重。1988年4月25日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就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和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发出通知。通知规定了检验成本为材料费、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费四项,并明确了成本各项目所包含的内容以及检验成本的计算办法,即:检验成本=(材料费+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费)X(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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