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土地划拨。即土地使用者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法定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对象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是需要先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为出让,才能够解决过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获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家限定,报有准许权的部门审批。有准许权的部门允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解决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限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获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准许权的部门按照国家限定决定能够不解决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限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置。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获到的方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一)单位用地转让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2、审查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3、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5、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6、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7、交纳有关税费8、登记编号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1、如为协助法院执行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依据法院提供的裁定书(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中所载明的宗地四至面积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可以不经被执行人同意。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经审查批准,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或收回国有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党政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转让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3、转让合同应经过公证。4、有关资料采用复印件时,应与原件核实并予注明。5、分立、更名等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分立者应为原同一单位或家庭成员,且单位所有权性质不变;更名者应为同一使用权人。继承的须提交继承文书或公证文书等。缴纳有关费用后,继承、分立、更名可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夫妇共同购置的房地产,可以设定为共有财产,经申请可参照更名办理。找房地产资料,到中国地产商6、企业改制土地变更实际上一种转让行为,通常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则上需转让审批。(二)个人住宅转让个人住宅用地转让手续与单位宗地转让手续基本相同。除出让土地外,其他个人住宅用地可以按划拨用地对待,在办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须有宗地共有人同意转让意见;2、个人转让应以当场签押为准;3、个人住宅转让时未缴纳年租金者须缴纳地价总额1%有偿使用费后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下列集体土地使用权视情况可以转让:(一)乡、村企业需经审批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确需对外转让的,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经政府批准征为国有后,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另抵押的集体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转让。(二)依法登记的城镇个人住宅使用的集体土地,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可以转让,但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仍为集体土地使用权。
不可以。我国法律中有房地一体的原则,即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法律作出这一规定,其理由在于:(1)离开土地的建筑物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性,不能独立的构成抵押标的。任何房屋都是建立在土地上的,土地是地上房屋的必要组成部分,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在实践中不能独立存在,在法律上也是不能独立移转的,因此必须地随房走。(2)房屋虽然不是土地的本质组成部分,土地本身可以独立的移转,但是如果允许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不进行抵押,就可能出现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主体不一致的状况,从而发生权利的冲突与摩擦,不利于物的有序利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防止这种权属不一致的矛盾,就有必要将房屋与土地视为一个整体,从而要求房随地走。宅基地的使用权本身具有其特殊性,包括使用对象的限定、分配数量的限定、分配单位的限定等,如果允许单独交易宅基地上的房屋则会引起管理上的混乱。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6人已浏览
656人已浏览
196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