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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主体资格审查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首先要注意了解对方履行...
签订承揽加工合同应当注意审查对方主体资格,标的是否明确,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约定是否全面,定作物的质量要求及(或)技术标准是否符合规范,验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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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订立中经常产生的问题外,还包括商业秘密、技术材料、留置条件、保密制度等问题,当事人应予特别注意。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首先要注意了解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尤其是对承揽方能否完成委托项目,其设计能力、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工艺水平,以及其曾经完成过的,都要了解清楚。当事人一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是否过期,是否做过年审,是否被吊销等,不真时进行审查就匆忙与其签合同,容易造成所签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或者在发生纠纷时难以追求当事人的责任。 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规定原材料的质量标准,承揽人须按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解除加工承揽合同。
第一,对定作物的质量条款必须约定明确。加工承揽业务切忌对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标准;如果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之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约定质量有异议时发生纠纷。 第二,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要约定明确。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作出明确约定。特别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承揽方更要注意对原材料的质量进行验收审核,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三,关于留置权的约定。根据定做方或承揽方不同,可以约定在定做人未按时付款的情况下,定做人是否对定作物享有留置权。 第四,交货方式。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有很大区别,为此,双方应慎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有: 1、承揽方必须具备履约能力和条件; 2、定作方必须明确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揽方不得擅自改变定作方的要求; 3、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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