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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
“明知”是法律术语,要用证据来证明的。处理相关案件,先看有没有“不明知”的无罪辩护理据。 掩饰犯罪所得罪:要看是否明知处理的是赃物。明知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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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收赃不知情的情形包括不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有正当理由证明财产来源合法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证明收赃不知情的情形包括不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有正当理由证明财产来源合法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无正当理由通过非法渠道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财物的;(四)无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五)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存入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转移的;(四)无正当理由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产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行为人知的情形。被告人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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