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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自己收赃和别人不知情证明

2021-1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无正当理由通过非法渠道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财物的;(四)无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五)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存入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转移的;(四)无正当理由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产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行为人知的情形。被告人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他收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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