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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知情的人证,或者能够证明的书证、物证以及视听资料等。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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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财产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转移、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隐瞒、掩饰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是否“明知”是行为人主观心态,证明“明知”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处于不稳定状态,其证明力随着口供内容的变化发生变化。因为犯罪嫌疑人受避害趋利思维的影响,往往拒不供认其对收购、窝藏、转移、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隐瞒、掩饰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明知”。
证明收赃不知情的情形包括不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有正当理由证明财产来源合法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提出相关证据证明,提出合理怀疑,然后由嫌疑人解释,如果能够提出合理解释。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是否知道这个问题。首先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稳定一致。如果真的不知道,就要坚持,不要害怕进看守所,违背客观事实承认,签字按指纹。这种行为一旦做出来,后期就很难改变了。如有客观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应及时通知承办人,以便承办人了解查询情况。之前也遇到过,收到的物品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但嫌疑人自己做的是废品回收生意,根据自己的行情是合理的,所以最终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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