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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征收范围如下: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
一、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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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不包括: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地产。2、国家财政部门分配的公共机构使用的财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性财产。5、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财产纳税人确实难以纳税的,可以由市税务局确定,并定期减免或免征财产税。
1、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产税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各区(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各级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今后调整、新增的区(市)县、镇,随即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对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的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居民聚集区,参照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额标准征税,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确定。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对于以分批建设为理由形成的闲置土地,当地政府可作出加成征收税款的具体规定。但加成征收的额度不得高于当地规定的最高适用税额标准。鉴于我市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我市将每3年对税额标准进行一次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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