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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优势大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上实施,可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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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 2、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 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3、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 4、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 由于劳务派遣中涉及到两个单位,而此时若需要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话,则首先要清楚劳务派遣合同是与哪一家单位签订的。根据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合同一般是与招用劳动者的单位签订的,而此时劳动者的社保、工资也应当由该单位承担。
劳务派遣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超过其全年应享受的年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少于其全年应享受的年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的年假天数。
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开展劳务派遣的条件具体如下:一、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二、明确异地劳务派遣应当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四、明确贯彻落实的措施五、明确过渡期原则六、明确行业协会参与“互为代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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