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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转制、改制过程中,坚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一项基本原则。要依法维护国家、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规范整个清产核资的操作程序。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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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重组方案是企业转型的前提和指导原则。企业应首先制定重组方案,然后逐步实施。以下简要介绍了几种可行的重组方案。1、企业公司制度的转型。主要适用于原国家控制的国有所有制企业、其他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范发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其中,资产不足1000万元的,只能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企业股份合作制度的转型。主要适用于城乡集体企业和竞争领域的小型国有企业的重组。这种方式既有人又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结合在一起,股权可以是员工个人股、员工集体股、法人股等形式,相对灵活。经营模式和分配模式也更容易被员工接受。但不利于各方的大规模经营。3、企业债权可以独立转换为多种独立的企业法人。主要适用于企业负债严重、无实际偿还能力但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下,与债权人协商将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换为股权,使债权人成为股东。这种改造方式可以降低重组企业的负债率,降低重组企业的财务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5、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主要适用于企业规模小、评估后国有净资产金额小、经批准的部门批准的情况。这种改造方式涉及更多的法律关系,也更容易发生纠纷,这是一种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6、企业合并(或合并)。主要适用于两个或几个企业之间的协议,合并后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7、破产。严格地说,这并不是一种重组企业的方式。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实施国有企业资源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的精神,以及对重大企业资源整合和浪费的选择。此外,还有许多重大企业资源的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前的债权和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
由于事业单位具有分布较广、类型复杂等特点,在转制、改制过程中不能就改制单位的形态进行“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各个单位的不同特点来决定其改制的形式;从改制单位的股权设置角度来说,也不能片面强调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而要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在鼓励经营者持大股的前提下,有选择的保留部分国有股份。 根据大多数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常见的做法。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注册资本要求较低、设立程序简单、出资方式灵活、治理结构设置灵活、改制成本低等特点,比较适合于那些参股人数较少、企业资产不是很多的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从产权制度改革上一步到位,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层、主要经营者和业务骨干持大股。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发展出来的、独具中国特色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在历史上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总的来说,仍然是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的一种中间形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壮大,目前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正走向规范的股份制。因此,我们认为,除了对那些职工入股愿望强烈、人数较多的单位外,一般不宜再采用这类组织形式。 对于那些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股份有限公司则是最佳的选择。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我们认为有必要保留部分国有股份,同时也应积极吸收社会上的各种投资基金的介入。这样,既能有效地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也能更深地加强企业同资本市场的联系,使企业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改制形式有: 一、公司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三、合伙企业。 四、内外资企业互转。企业改制依据依据不同的改制形式,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土地、房产、债权、债务的变更,需要主管部门批准的,还需要取得相应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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