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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能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022-03-06
一至六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退休改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二)项规定,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能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但按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和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不受限制。但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时,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其中,按第三十六条提出与工伤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以及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工伤职工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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