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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公积金会被执行还债。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中,需要被执行人提交申请材料;被执行人不配合的...
目前法律对可否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强制扣划了,也有的法院不予执行。从客观事实上分析,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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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律对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强制扣划,有的法院不予执行。实际上,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规定其只能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这并不能改变其个人财产的性质;从法律上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的法律,是其上位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更何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没有限制或排斥人民法院对公积金的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免于执行的财产;从社会效果来看,当被执行人的住房条件充裕,不需要使用公积金时,该财产就不能发挥作用,与其闲置在此,不如用于清偿债务,对各方都有利无害,反而可以发挥其社会效用,不违反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所以依法将住房公积金纳入执行财产强制执行,有利于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有关案件时,若查封、冻结或划扣住房公积金用于抵偿当事人非住房消费类债务,改变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性质,是违背规定的。因此,住房公积金不能成为非住房消费类案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任何地方、任何单位在这一点上出了问题,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在年度考核中一票否决。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执行的,但是有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法院能否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上,之前最高院的态度是不禁止,但也没说可以强制执行。直到2013年,最高院对安徽省高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回复中,明确提出“被执行人符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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