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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对可否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强制扣划了,也有的法院不予执行。从客观事实上分析,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
首先,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虽然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它不同于一般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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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有关案件时,若查封、冻结或划扣住房公积金用于抵偿当事人非住房消费类债务,改变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性质,是违背规定的。因此,住房公积金不能成为非住房消费类案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任何地方、任何单位在这一点上出了问题,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在年度考核中一票否决。
在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已经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公积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对于你的住房公积金法院能执行吗这个问题,它是具有保障性和互动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个人住房公积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及社会保障性,不能作为执行的标的物,否则将违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另一种认为,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其中一部分就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这实际上就是个人平时收入的储备。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收入,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实际上,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个人财产,但财产权利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限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4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个人所有财产,但不同于一般的个人存款,其财产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使用住房公积金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特定条件,即职工发生住房消费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时或职工丧失缴存条件时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则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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